第五节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1、 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 设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3、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5、 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6、 在岗位操作规程中列人职业卫生相关内容
7、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8、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9、 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10、 确保职业病防治必要的经费投入
11、 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职业危害申报
1、申报内容
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报要求:
每年申报一次。下列事项发生重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过程中的管理
1、材料和设备管理
2、作业场所管理
3、作业环境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4、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齐全
2)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3)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效
4) 有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现
5)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 有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7) 及时维护、定期险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 履行告知义务
6、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
3)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4) 紧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活动
5) 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6)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7) 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对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与体检项目给出了具体规定。
接触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在岗期间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体检1次;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1年体检1次。
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在岗期间接触煤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3年体检1次;接触煤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体检1次。
煤工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要,在岗期间接触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体检1次,接触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3年体检1次。
尘肺患者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报名热线:4000-800-233。热线开通中,欢迎大家随时拨打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