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的描述)
危险源辨识标准和方法:
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部门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就可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源。现场的危险物质超过临界量,就是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由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规定,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
1)评价单元的划分;
2)评价模型的层次结构;
4)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b111的评价;
5)工艺过程事故易发性b112的评价及工艺-物质危险性相关系数的确定;
6)事故严重度评价:
7)危险性抵消因子;
8)危险性分级与危险控制程度分级;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系统;
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技术。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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