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危险化学相关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171企业,
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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