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
考点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钱)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
口诀:责规培钱隐预报
考点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考点三:安全投入的保证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考点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点五: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及竣工验收的规定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日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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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点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考点八:交叉作业与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
考点一:特种设备种类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考点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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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考点四:特种设备的经营
(1)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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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考点五: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考点六:特种设备的报废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釆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考点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考点二:发证机关的层级
两级 | 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中央管理 | 安监总局 |
非中央管理 | 省安监局 | ||
两级 | 煤矿企业 | 中央管理 | 国家煤监局 |
非中央管理 | 省级煤监局 | ||
一级
| 建筑施工企业 | 省建设厅 | |
民爆生产企业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考点三: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考点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延续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延期3年。
备注: 免审延期≠自动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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