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考点一:培训学时
人员岗位类型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32学时 (高危)48学时 | 12学时 16学时 |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学时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员(高危) | 72学时 | 20学时 |
考点二:考核时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级安全培训 | 车间级(工段、区、队) | 班组级 |
加工、制造等从业人员 | √ | √ |
调岗或离岗1年以上 | √ |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考点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考点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等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点三: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5)实习期相关规定
企业类型 | 新员工实习期 |
矿山(非煤矿) | 2个月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 2个月 |
煤矿 | 4个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考点一:事故隐患概念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考点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案例考点:隐患报告的内容、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 | 隐患治理方案(内容) |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 (3)隐患的治理方案 |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实现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考点三:隐患排查的紧急处置
(1)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考点四: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①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②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③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考点一:应急预案的种类
类型 | 适用情形 |
综合应急预案 | 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
专项应急预案 | ①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事故 ②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处置方案 | 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 |
考点二: 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
单 位 | 备案 | 抄送 | |
危、建、轨道、 金、矿
人员密集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 央企总部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央企其所属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省级应急管理部 |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级应急管理部 | ||
非央企 | 县级应急管理部 | ---- | |
非央企的例外情形 (非煤、金属冶炼等) | 依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 | ---- |
考点三: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急预案类型 | 频 率 |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每年至少1次 |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每半年至少1次 |
《三同时》
考点一:预评价的单位适用范围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考点二: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考点三: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四:试运行
(1)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考点一: 重大危险分级辨识、重新辨识评估
(1)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2)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3)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③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④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⑥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考点二: 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考点一:作业程序
(1)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2)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考点二: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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