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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知识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知识点2.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生产企业 | 颁发和管理部门 | |
两发级证 | 煤矿 | 中央管理→国家煤监机构 其它→省级煤监机构 |
非煤矿山 | 中央管理→国务院安监部门 其它→省级安监部门 | |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 ||
一级发证 | 建筑施工企业 |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知识点3.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4.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延续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注意:免审延续≠自动延期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知识点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等级 | 死亡 (人) | 重伤(人)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 (元)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重大 | 10~30 | 50~100 | 5000万~1亿 |
较大 | 3~10 | 10~50 | 1000万~5000万 |
一般 | 3以下 | 10以下 | 1000万以下 |
知识点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上报的单位及级别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知识点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知识点4.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五、工伤保险条例
知识点1.工伤的范围
【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知识点2.工伤的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知识点3.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知识点4.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伤残 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按月) | 劳动关系 | ||||
一级 | 27月 | 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 90% | 保险基金支付 低于最低工资 退休后停发 | 不得解除 | ||
二级 | 25月 | 85% | |||||
三级 | 23月 | 80% | |||||
四级 | 21月 | 75% | |||||
五级 | 18月 | 70% | 难以安排工作 用人单位支付 | 可 解 除 | 职工提出 | 保险: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六级 | 16月 | 60% | |||||
七级 | 13月 | - | - | 合同到期 职工提出 | |||
八级 | 11月 | - | - | ||||
九级 | 9月 | - | - | ||||
十级 | 7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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