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划分: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类型 | 标准 |
轻伤 | 1≤损失工作日<105 |
重伤 | 105≤损失工作日<6000 |
死亡 | 6000≤损失工作日 |
考点2、事故上报要求(时效、部门、补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事故等级 | 最终上报部门(逐级上报)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一般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5)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①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考点4、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组织
事故类型 | 调查的组织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
重大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
【注】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①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③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④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⑤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要求
事故调查组 | 主要内容 |
组成 | 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以及工会。 |
邀请参加 | 人民检察院、有关专家。 |
调查取证执法人数及要求 | 不得少于 2人; 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
成员要求 | 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组长 | 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
技术监督 |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事故调查期限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4)事故调查报告与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
/ | 总结事故教训 |
/ |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 |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报告的批复 | 主要内容 |
批复主体 |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
批复时间 |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30日内(延长不超过30日)批复。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15日内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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