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教育培训无论是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这门课程,还是企业的安全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本节要学习的内容,连续四年均有涉及,考查分值在1~2分,重点要掌握①安全教育培训法律要求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③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④培训学时。下面我们就安全教育培训中的常考点与易混淆知识点进行逐个说明。(红色标记,重点识记)
第二章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课讲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于上述规定的这两条内容,包含了大量重要信息,我们需要理解记忆,首先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条内容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不过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专业性,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进行培训,但是培训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是则是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这里我们注意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围绕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也同样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而《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这里我们再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做一个对比区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 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这里我们记忆的时候主要记忆区分两者培训不同的内容,谨防在选择题中出现相关混淆选项。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 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
教材并未详细介绍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在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班组级培训一般包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岗位相关事故案例等。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 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三新”等知识 。
1、培训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2、培训考核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
②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①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
②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③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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