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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8日
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率和工作效率。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分类学(taxonomy)是分类法的理论研究,是关于分类法的科学,包括其基本原则、步骤和规则。分类学这一术语源自林奈(Linnaeus)的生物分类著作。分类学这一术语也可用来表示分类设计过程的最终结果,因此常常被作为分类法的同义词。分类学感兴趣的是一般意义下的分类法。 

2、分类的作用 

哲学家和分类学家几乎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分类具有双重作用,一个是实际作用(识别),另一个是一般(即科学的或形而上学的)作用(检索)。但是关于这两种作用的本质却有不同的看法。早期学者所别强调的实际作用是把分类当作事物识别的检索表。近年来最常强调的则是将分类看作是信息贮存和信息检索系统的索引。为了最充分地发挥这种作用,分类应当由具有最大数量共同性质的客体科目构成。这种分类就自动地成为对贮存于其中的信息的表征。因此,易于表征就是这样一些分类的主要或唯一的目的,例如图书馆的图书和其它或多或少按任意标准归类的事物。与此对映,对于与原因联系的项目(例如事故分类、疾病分类)或与起源有关的项目(如生物分类)的分类则受到某些限制,然而仍然具有可以作为影响深远的概括的基础的能力。 

分类作为事物贮存于系统的信息的检索。为了使分类成为最有效的信息检索系统,在将系统分类时就必须考虑分类的某些方面,如“等级”(rank),“分类单位大小”(Size of taxa),“对称性”(symmnetry),和“顺序”(Sequence)等。在确定这些方面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性,因而它们将可能构成长期争论的焦点。 

3、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种是人为的分类,它是依据事物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为了方便,人们把各种商品分门别类,陈列在不同的柜台里,在不同的商店出售。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称之为外部分类法。另一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无论是外部特征还是本质特征,都是事物的属性。当然,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分类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方法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里有丰富多样的事物,那里就需要进行分类。 

二、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是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所导致的不希望出现的后果(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延误、干扰)的最终产物,而后果包括了事故本身和其产生的后果。事件是其中的过程或者行动,一个事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开头和结尾(例如,载油车翻倒在公路上,油流出来,溅满道路,并流入下水道。这时,不好区分事件的开头和结束)。 

伤亡,是系统失效的后果,但不是惟一可能的后果。人们做过统计,在工业部门中,每发生数百起事件,才有一件造成伤亡或损失,但每一件都有伤亡及损失的可能性。这就是为什么要把所有的事件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的信息源。单纯地依赖于伤亡报告,仅能观察到那些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少数事件。 

事故可以更加全面地定义为:"是一项主观上不愿意出现、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环境及商业机会损失的不期望事件"。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又叫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2、类别互斥原则。3、有序化原则。4、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四级事故。 

等等。 

按事故性质分类: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认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9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事故分类; 

7、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坝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顶板塌落为冒顶,侧壁坍塌为片帮。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各种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尘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其它爆炸: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9、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受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分类。 

三、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二),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四)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 劳动部 97年)中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五)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3、一般飞行事故为: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六)触电事故分类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者;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七)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八)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九)铁路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险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十)建筑工程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事故 

四级事故 

(十一)医疗事故分类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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