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贮存危险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GB 15603—1995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储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资混合储存。
(2)、危险化学品应该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储存。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该采取降温和隔热措施。
(5)、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7)、不准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8)、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把危险品包装分成3类:
(1)、I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小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五)混接触和混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相互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更大。有些化学品相互接触或混合易自燃,有些易发生火灾或爆炸。因此,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以保证其储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