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部需提供材料
1、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证;
⑵落实“双基”工作企业下发的规定和文件。
2、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安全承诺书面文件;
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人力、财力、物力、技术和方法等有关文件。
3、企业运行安全标准化管理记录:
⑴总厂、分厂、车间和班组运行考核记录;
⑵总厂、分厂、车间和班组运行整改记录;
⑶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考核等有关记录。
4、⑴全员参加安全标准化管理班组培训学习记录;
⑵安全行为鼓励、奖励记录。
5、企业制定的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6、提供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厂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
7、(1)提供各级组织制定的文件化的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
(2)明确实施计划的职责和权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实现安全工作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3)应定期监测计划的实施情况,针对有关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8、(1)提供厂各职能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记录;
(2)提供车间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记录;
(3)提供班组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记录。
9、 提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10、提供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厂、车间、班组)
(1) 企业应根据规模、风险大小,建立安委会或领导小组;
(2) 由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工会人员参加。
11、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应(1)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安全资格证书(2)按规定接受再教育记载。
13、企业应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经理(厂长、总裁等)、副经理(副厂长、副总裁等);
(3)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机械师、总动力师及各副总;
(4)各级管理人员;
(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
(6)从业人员。
14、企业应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1)决策机构;
(2)安委会或领导小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机械、动力、设备部门;
(5)生产、技术、计划、调度、质量、计量部门;
(6)消防、保卫部门;
(7)职业卫生、环保部门;
(8)供销、运输部门;
(9)基建(工程)部门;
(10)劳动人事、教育部门;
(11)财务部门;
(12)工会部门;
(13)科研、设计、规划部门;
(14)行政、后勤部门;
(15)其他有关部门。
15、(1)实现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记录;
(2)考核记录、奖惩记录。
16、(1)提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提供安全投入提取标准的有关材料。
17、提供安全费用台账
18、(1)提供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清单;
(2)提供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19、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清单。
20、法律法规定期更新资料
(1) 提供宣传资料;
(2) 提供培训记录;
(3) 提供培训内容。
21、提供传达给相关方记录(文件、函等)
(1) 提供符合性评价报告;
(2) 提供符合性评价记录;
(3) 提供符合性整改记录;
(4) 提供对违法现象和行为进行原因分析的材料;
(5)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22、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