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断待检设备的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及时与公用工程系统(水、电、气、汽)联系并妥善处置。
(4)安全交接。检修前生产部门与检修部门应严格办理安全检修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按上述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和确认,符合安全检修交接条件后,双方负责人在“安全交接书”上签字认可,生产车间在不停车情况下进行检修或抢修,也应详细填写“安全交接书”。
三、检修阶段的安全要求
检修阶段,常常涉及电工作业、拆除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作业、吊装作业、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及各种作业票证。应严格执行各有关规定,以保证检修工作顺利进行。以下介绍动火作业和进入设备内作业。
(一) 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及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属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3类。
动火作业必须经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2. 动火安全作业证制度。
①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动火监护人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结果,审批签发动火证负责人必须确认无误方可签字。
②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符合动火安全规定,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③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员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动火作业。
④动火地点或内容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证手续;否则不得动火。
⑤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和设备内动火作业时,除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外,还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和“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 动火分析及标准。
动火作业必须经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②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 min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③动火分析标准: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若使用其他化学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小于10%、大于或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小于4%、大于或等于1%时,其浓度应小于0.2%。若有两种以上的混合可燃气体,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④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还须分析测定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中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
(二) 设备内作业
1.设备内作业及其危险性
凡进入石油及化工生产区域的罐、塔、釜、槽、球、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设备内作业。
2.设备内作业安全要点:
①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②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干净。
③在进入设备前30 min必须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 h各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④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⑤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 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 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⑥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⑦在设备内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⑧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⑨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⑩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四、检修完工后处理
检修完工后应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调校仪表和连锁装置等,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