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油气集输与处理安全要求
(一)原油集输站、集输管道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集输站、集输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及竣工验收按GB 50183、GBJ 16的规定。电气设备应按GB 50058规定执行;输油站的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其排气管应装有阻火器;在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的职工,应穿戴防静电防护服、安全鞋和使用防爆工具,禁止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信工具;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板、设备和衣物;生产区域内应做到无油污、无杂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站内的设备、管网做到完好无渗漏;集输泵房、阀组间、计量间、集输罐区应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并符合GB 50183和GB 50350的要求。
(二)天然气集输站场、管网的扩建、改建压检修与抢修
天然气集输管线放空时,应先点火后放空,当采取多处放空管对输气管线的天然气进行放空时,处于低洼位置的放空管将先于高处放空管放完,放空管口火焰高度降到1 m以下时,应立即关闭放空阎,以避免负压吸入空气。天然气放空应有统一指挥,放空点应有专人监护。
集输气管线动火修理,管线直径在250mm以上的,应在更换管段两侧3~5 m处开孔放置隔离球,以隔绝管线余气。切割隔离孔时,宜采用机械开孔。隔离球充气应用惰性气体(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不应用氧气及其他可燃气体。在坑内或阀室内进行割焊作业时,应先用天然气检漏或测爆仪器对操作环境中的气体进行检测。如有天然气散发现象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排除集聚余气,达到动火条件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管线组焊、修口或封焊隔离球孔前,应先作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试验,当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时,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天然气的储存与计量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柜应有应急放空装置,并将气体引入火炬系统;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 mm;加强气柜的使用与安全管理,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十、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山岗、悬崖、陡坡处应设置安全护拦。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其他障碍应予以清除。坑槽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土质稳固情况,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裂缝、疏松或支撑偏移造成坍塌事故。开挖管沟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决定边坡坡度,防止塌方。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上部需承受负荷的沟渠应设有盖板或修筑涵洞、敷设涵管。
施工用水、水蒸气、压缩空气、乙炔气、氧气、氮气等管网应布设适宜、固定牢靠,并按介质要求对管网进行冲洗、吹扫、除油、脱脂等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的供、用电线路及设施应按总平面图布置,并应符合有关要求。大型设备吊装、射线作业、电气耐压试验、设备、容器及管道脱脂、试压和爆破作业等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
应对地沟、阀门井、排污井和低层设备、管道、阀门和仪表等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进入容器、地沟等有限空间内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前,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与容器相连的管道应采取隔离措施。
在易燃、易爆施工现场内进行易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办理用火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内用火,应经气体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高处用火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