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总体原则
1.1.1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依据国家、行业(原电力部等)、国家电网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网省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1.1.2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均应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对电网的电能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1.2适用范围
1.2.1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所有井网发电厂(机组)。
1.2.2《评价》的内容也适用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
1.3评价内容
1.3.1《评价》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及发电机调速系统。
1.3.2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姑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3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
1.4评价项目分类
1.4.1评价的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
1.4.2必备项目是指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日。
1.4,3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项目。
1.5评价办法
1.5.1所有并人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2-3年评价一次。
1.5.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且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人商业化运行。
1.5.3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月.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
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5.4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必备项目,发电厂应立即整改,具体整改期限由专家提出建议,电网企业审定。
1.5.5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者,所在电网企业有权将电厂与电网解列。
1.5.6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再次要求评价时,应向所在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所在电网经营企业应尽快安排复查,复查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1.6评价程序
1.6.1并网发电厂(机组)根据本《评价》中的评价内容进行企业自评价。
1.6.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在进入商业化运行前,向所在电网企业提出安全性评价申请,并提出自查报告,电网企业在收到发电厂的申请一个月内对该发电厂进行评价。
1.6.3电网企业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对已并网发电厂在适当时间安排专家评价,被评价单位在专家评价前一个月向电网企业提出自查报告。
1.7评价办法的颁布
1.7.1本评价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并颁布。
1.7.2本评价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