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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30日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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