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木工机械
(一)木工机械的危险特点
木工机械有:跑车带锯机、轻型带锯机、纵锯圆锯机、横截锯机、平刨机、压刨机、木铣床、木磨床等。
木工机械的特点是切削速度高。刀轴转速一般都要达到2500—4000 r/min.有时甚至更高,因而转动惯性大,难于制动。
由于木工机械多采用手工送料,当用手推压木料送进时,往往由于遇到节疤、弯曲或其他缺陷而使手与刀刃接触,造成伤害甚至割断手指。
操作人员不熟悉木工机械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纵机械,是发生伤害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也是造成木工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另外,木工机械切削过程中噪声大、振动大,使工人的劳动强度大而易疲劳,所以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措施,使木工机械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木工机械安全装置
在设计上,应使木工机械具有完善的安全装置。包括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和安全报警信号装置等。其安全技术要求:
(1)按照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和锯片有罩、锯条有套、刨(剪)切有挡、安全器送料的要求,对各种木工机械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尤其徒手操作接触危脸部位的,一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2)对生产噪声、木粉尘或挥发性有害气体的机械设备,要配置与其机械运转相连接的消声、吸尘或通风装置,以消除或减轻职业危害,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3)木工机械的刀轴与电气应有安全联控装置,在装卸或更换刀具及维修时,能切断电源并保持断开位置,以防误触电源开关或突然供电启动机械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4)针对木材加工作业中的木料反弹危险,应采用安全送料装置或设置分离刀、防反弹安全屏护装置。以保障人身安全。
(5)在装设正常启动和停机操纵装置的同时,还应专门设置遇事故需紧急停机的安全控制装置。按此要求,对各种木工机械应制定与其配套的安全装置技术标准。国产定型的木工机械,在供货的同时,必须带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并供应维修时所需的安全配件,以便在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后予以更新。对早期进口或自制、非定型、缺少安全装置的木工机械,使用单位应组织力量研制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特别是对操作者有伤害危险的木工机械。对缺少安全装置或其失效的木工机械,应禁止或限制使用。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