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射孔作业安全要求
1.在射孔前应按设计要求压井;在钻井平台上(现场)存放爆炸物品时,应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射孔时平台上(现场)不应使用电、气焊。平台上或停靠在平台(作业现场)周围的船舶(车辆、人员)不应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
2.装炮时应选择离开井口3 m以外的工作区,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联炮前,操作工程师应拔掉点火开关钥匙和接线排上的短路插头,并安装好控制闸门或井口装置和防喷装置。
3射孔时应有专人观察井口,有外溢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下深未超过200m时,不应检测井内的枪身或爆炸筒。
七、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安全要求
1.起下管柱应连续向井筒内灌入压井液,并控制起下钻速度;对井漏地层,在起下管柱前,应向射开井段替入暂堵剂暂堵地层。
2.起出井内管柱后,在等待时,应下入部分管柱,并装好采油(气)树,严防空井井喷事故发生。
3.压井作业中,当井下循环阀打不开时,可采用连续油管压井或采用向地层挤入法压井,然后对油管射孔或切割,实现循环压井。
4.进行油气层改造时,施工的最高压力不能超过油管、工具、井口等设施中允许的最小许可压力范围;若油管注入泵压高于套管承压,应下入封隔器,并在采油(气)树上安装安全阀限定套管压力。
5.井口操作应避免金属撞击产生火花。修井机排气管道应安装火花捕捉器。对特殊井应装置地滑车,将通井机安放在距井口18 m以外的位置,进入井场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6.发现封隔器失效,应立即终止测试,采用反循环压井。
7出现环空压力升高,应通过节流管汇及时泄压,若泄压仍不能消除环空压力上升,立即终止测试。
8.发现地面油气泄漏,视泄漏位置及时关闭油嘴管汇,紧急切断阀或采油树生产阀门,对泄漏设备进行整改。
9.测试过程中若发现管柱自动上行,应及时关闭防喷器,环空蹩压平衡管柱上行力。环空憋压不应达到井下压控测试阀操作压力。
10.压裂、酸化、化堵
地面与井口连接管线和高压管汇,应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井场内应设高压平衡管汇,各分支应有高压阀门控制。压裂、酸化、化堵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切断压力不应超过额定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停泵、泄压后检修。高压泵车所配带的高压管线、弯头要按规定进行探伤、测厚检查。施工井口或高压管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压裂作业中,不应超压。压裂施工时,井口装置应用钢丝绳绷紧固定。
八、采油、采气
(一)油气井、站设计的安全原则
高温、高压、高含硫及二氧化碳的油气井应有自动关井装置。井场、计量站、集输站、集气站及其工艺管道设计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场站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程序审批。工艺流程应安全、先进、合理,工艺管道的设计应有防腐、防冻、防堵、防爆裂内容。天然气集输站宜设非实体围墙,若设实体围墙,集输设施周围30 m内应按爆炸危险区布置,井场、计量站、集输站的平面布置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及内部埋地集输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站与外部区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83和GB 50350的规定。计量站、集输站避雷设施、电气装置及设备的接地,执行GB 50169的规定;进出集输站(包括天然气净化厂)两端管道防爆区外的安全位置,应设置紧急关断阀和水封井。
(二)油气井站
油气井井场、计量站、集气站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场站区消防器材应按照GB 50140的规定配备齐全,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应分别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运行的压力设备、管道等设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按时校验。
井口装置及其他设备应完好不漏,油气井口阀门应开关灵活,油、气井进行热洗清蜡、解堵等作业用的热洗清蜡车的施工管线应安装单流阀。施工作业的热洗清蜡车应距井口20 m以上。污油(水)罐离井口不应小于20 m。
(三)油气井生产作业安全
采油(气)树应符合工作压力等级等于或大于生产和施工最高压力的要求,高压油气井井下宜安装井下安全阀。自喷井开关井、更换油嘴、清蜡等操作时,操作人员应避开油气出口方向。
用天然气气举采油、注气和注蒸汽开采时,要做到:
1.气举井、注气井、压气站、配气站之间的管线及注蒸汽井口管线应安装单流阀,并无渗漏;
2.压气站向配气站输送含水天然气时,应进行降低露点的预处理,在配气站内管线上应安装冷凝液分离器;
3.压气站到配气站的输气管线上要安装紧急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阻火器;
4.压气站如向多个配气站分输时,则每个分支管线上应安装截止阀。
九、油气集输与处理安全要求
(一)原油集输站、集输管道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集输站、集输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及竣工验收按GB 50183、GBJ 16的规定。电气设备应按GB 50058规定执行;输油站的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其排气管应装有阻火器;在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的职工,应穿戴防静电防护服、安全鞋和使用防爆工具,禁止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信工具;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板、设备和衣物;生产区域内应做到无油污、无杂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站内的设备、管网做到完好无渗漏;集输泵房、阀组间、计量间、集输罐区应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并符合GB 50183和GB 50350的要求。
(二)天然气集输站场、管网的扩建、改建压检修与抢修
天然气集输管线放空时,应先点火后放空,当采取多处放空管对输气管线的天然气进行放空时,处于低洼位置的放空管将先于高处放空管放完,放空管口火焰高度降到1 m以下时,应立即关闭放空阎,以避免负压吸入空气。天然气放空应有统一指挥,放空点应有专人监护。
集输气管线动火修理,管线直径在250mm以上的,应在更换管段两侧3~5 m处开孔放置隔离球,以隔绝管线余气。切割隔离孔时,宜采用机械开孔。隔离球充气应用惰性气体(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不应用氧气及其他可燃气体。在坑内或阀室内进行割焊作业时,应先用天然气检漏或测爆仪器对操作环境中的气体进行检测。如有天然气散发现象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排除集聚余气,达到动火条件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管线组焊、修口或封焊隔离球孔前,应先作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试验,当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时,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天然气的储存与计量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柜应有应急放空装置,并将气体引入火炬系统;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 mm;加强气柜的使用与安全管理,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十、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山岗、悬崖、陡坡处应设置安全护拦。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其他障碍应予以清除。坑槽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土质稳固情况,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裂缝、疏松或支撑偏移造成坍塌事故。开挖管沟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决定边坡坡度,防止塌方。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上部需承受负荷的沟渠应设有盖板或修筑涵洞、敷设涵管。
施工用水、水蒸气、压缩空气、乙炔气、氧气、氮气等管网应布设适宜、固定牢靠,并按介质要求对管网进行冲洗、吹扫、除油、脱脂等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的供、用电线路及设施应按总平面图布置,并应符合有关要求。大型设备吊装、射线作业、电气耐压试验、设备、容器及管道脱脂、试压和爆破作业等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
应对地沟、阀门井、排污井和低层设备、管道、阀门和仪表等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进入容器、地沟等有限空间内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前,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与容器相连的管道应采取隔离措施。
在易燃、易爆施工现场内进行易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办理用火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内用火,应经气体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高处用火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