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排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二、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三、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第4.0.16条 采矿场、排废场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可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第4.0.17条 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第4.0.18条 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4.0.19条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第4.0.20条 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二、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三、排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第4.0.21条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第4.0.22条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一、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二、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三、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废场卸车线;
四、调车站、会让站。
第4.0.23条 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第4.0.24条 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4.0.24的规定。
表4.0.24 露天矿照度标准
照明地点 | 照度(lx) | 照明平面 |
人工作业和装车点、汽车装卸处 | 1 | 地表水平面或垂直面 |
挖掘机工作地点 | 3 | 挖掘地点以及卸矿高度上水平面 |
挖掘机工作地点 | 10 | 垂直面 |
采掘场和排废场道路 | 0.2 | 地表水平 |
机械凿岩 | 10 | 在整个钻机高度范围内的垂直平面上 |
机械凿岩 | 3或10 | 对牙轮钻机等有作业平台者,作业平台上取10lx,无作业平台者,地表面取3lx |
上下阶段通道和梯子 | 3 | 梯子为垂直面,通道为地表水平面 |
调车场、车站、主要行人道和行车道 | 0.5 | 地表水平面 |
其它移动机械 | 5 | 地表水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