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条 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3.6.2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包括电缆的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在多水平(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
第3.6.3条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
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板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的一个极板;
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水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3.6.4条 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
四、连接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五、接触电压大于40V的任何地点。
第3.6.5条 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的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第3.6.6条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第3.6.7条 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3.6.8条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
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m2,厚度不应小于3mm。
三、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管上至少钻20个孔,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
第3.6.9条 井下接地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
第3.6.10条 井下接地支线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