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2.每个采场都要有两个出口,并上下相连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
3.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
4.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5.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米。
6.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上一中段的矿柱。
7.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
8.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
9.采空区应及时处理。视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法或及时有效地采用强制崩落的方法处理。体积不大,或远离主要矿体的孤立采空区,可采用密闭方法处理。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抵御塌落时所产生的冲击波的冲击。
10.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放矿时,放矿工应和采场运搬工取得联系,防止其同时往溜井倒矿,矿石流冲出伤人。
11.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12.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13.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14.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浅孔留矿法的安全规定
1.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后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内,如果机械化凿岩台车打眼,其高度可视机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四)分段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
(五)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六)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道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2.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人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3.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4.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5.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6.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7.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8.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均应有严格的采矿顺序,特别在高阶段的自然崩落法,其拉底方式和采矿顺序均需要严格遵循地压的规律。
(七)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2.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3.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4.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八)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2.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3.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4.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5.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6.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7.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8.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9.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十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九)回采矿柱的安全规定
1.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3.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4.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5.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6.采用大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必须编制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及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十)小矿点开采妁安全规定
任何矿山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执行。
1.小矿点必须留有行人通路。人坑前必须认真检查从地表到工作面的通道和独立的人员出入通道、工作点的边帮、顶板、表土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
2.遇雨、雪或恶劣天气时,露天矿应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地表。雨、雪过后,应观察一定时间,待边帮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3.在提升矿岩时,人员应躲到安全的地点,不准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业的工作面要有照明,井架要稳固牢靠。提升井口要高于地面,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场或矿石等其他物体滚人井内伤人。
5.进入空气流通不良地点,应检查氧气含量及其他有害气体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矿点没有第二备用电源时,在下暴雨时要停止生产,撤出全部井下人员。
由于国家对非煤矿山有专门的安全规程,不因其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故小矿山绝不能认为可以不受到安全规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