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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机械压力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5日

  3 安全监督控制装量及其显示装置的要求
  3.1 安全监督控制装置及其显示装置的技术要求
  3.l.1 压力机一般均应具有若干种安全监督控制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及其相应的显示装置。
  3.1.2 当被监控制的部件超出规定的6作限度时,监控装置应立即做出响应,断开相应控制电路,使滑块停止运行,并加以监控状态的显示。
  3.1.3 对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都应有显示装置。
  3.1.4 对监控装置的工作状态的显示可以是数码显示,或光、声的警告性警示。
  3.2 监控装量及其显示装置的配置
  3.2.1 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的基本类型:
  a.光线式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如电子器件及电路系统工作状态)的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b.欢联安全联锁阀(如电磁线圈、进或排气口压力的工作状态)的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c.曲柄在上死点(或设停点)的越程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d.凸轮控制机构的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e.制动器止动时间或止动角的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3.2.2 压力机对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的选配要求
  对于闭式压力机一般应带有3.2.1款所列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对于开式压力机根据结构一般应带有3.2.1款所列a、b、c项装置。
  各种压力机根据其结构、操作、工作等需要,还应具有其它安全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
  4 电力传动及控制的安全要求
  4. 1 对于电力传动与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JB 2738—80 《机床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普通机床电力传动及控制内有关时规定。
  4.2 对于大型压力机的电气线路一般应采用双电路设计。
  5 气动与液压系统的安全要求  
  5.1 在气动或液压系统中,当气压或液压突然失压或供气、供液中断,应有保护措施和必要的显示。同时对系统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思元件的名义安全工作压力。
  5.2 气动控制及液压控制系统中,不允许有异物和水侵入。
  5.3 储气罐、筒和压力油储油筒在设计结构和制造工艺方面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要求  
  6.l.1 压力机的安全性的检验(包括6.2~6.15条)应结合压力机出厂交验时,按规定的空运转试验时间及负荷试验时进行。
  6.1.2 压力机出厂后,仍应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及规定或参照本标准要求,按期作安全检查。必要时还应规定压力机安全检查的细则。  
  6.2 刚性离合器与制动器的安全检验
  根据1.1条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6.2.1 检验刚性离合器与制动器的零部件安装位置的正确性、紧固性。
  6.2.2 检验刚性离合器、制动器动作的灵活性、可靠性。在规定的空运转时间内,单次行程规范中不允许出现连冲。检验滑块的制动情况应符合1.1.1款的要求。  
  6.2.3 检验刚性离合器、制动器与其操纵机构配合动作的正确性。工作状态的稳定、可靠性。检验转键不得卡死,滑销不得折断和弹簧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负荷试验后应折件检查刚性离合器零件。
  6.2.4 检测制动角不大于规定数据,对带监控装置的应检查其可靠性。
  6.2.5 在规定的空运转时间内,检验双手操作及其它安全保护控制装置与刚性离合器、制动器工作的协调、准确与可靠性。
  6.3 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安全检验
  根据1.2条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联锁控制的灵敏可靠、相互协调情况。  
  b.检验控制气路的双联安全联锁阀的联锁功能的可靠性,模拟试验不少于三次。
  c.检测摩擦制动器的制动角不大于规定数据和相配的监控装置的可靠性。  
  d.检验单人双手操作或协同操作时,同时检验安全保护控制装置与摩擦离合器、制动器工作的协调、准确与可靠性。在规定空运转时间内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e.检验压缩空气管路的气压控制装置(包括安全阀;止回阀、减压阀、仪表、继电器等)的可靠性。
  6.4 传动装置的安全检验
  根据1.3条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曲柄转角指示器及曲柄停止角度的一致性,带有曲柄停止角监控装置应检验其可靠性。
  b.检验飞轮制动器的安装情况与其工作的灵活、可靠性。飞轮制动器的制动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检验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的齐全与可靠性,检验回转方向与指示箭头的一致性。
  6.5 滑块平衡装置的安全检验
  根据1.4条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结构上的安全防护情况。  
  b.检验滑块弹簧平衡装置或气动平衡装置,在发生事故状态下,在行程任何位置可以平衡住滑块(包括上模重量)。
  6.6 滑块调节装置的安全检验
  根据1.5条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调节封闭高度限位开关器件的质量、安装牢靠、位置准确性,手动或电动调节机构的自锁情况。
  b.检验安全栓与电气联锁控制的可靠性。
  6.7 脚踏操作装置的安全检验
  根据1.6条要求,主要检验其结构应符合要求。
  6.8 栏梯和平台的安全检验
  根据1.7条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栏梯和平台结构应符合要求。
  b.检验栏梯的安全联锁控制与安全指示。  
  6.9 栅栏式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
  根据2.4.1款的要求,检验栅栏开闭动作与压力滑块运行动作之间的协调性与安全联锁情况。
  6.10 推(拨)手式、牵手式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
  根据2.4.2款的要求,检验装置的调节与使用的可靠性。
  6.11 双手操作式安全保护控制装置的检验
  根据2.4.3款的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装置的安装合理情况。
  b.检验双手操作的功能。按照2.4.3款内2.4.3.5,2.4.3.6,2,4.3.7项的基本要求,并结合6.2和6. 3条离合器的安全检验同时进行。
  6.12 光线式安全保护控制装置的检验
  根据2.4.4款的要求,主要检验以下项目:
  a.检验检出器的结构尺寸等。
  b.检验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扰的情况。
  c.检验投光器、受光器的调节及固定可靠性。
  d.检验投光器与检出器安装的安全距离。
  注:在6.9、6.10、6.11、6.12条内,对其安全保护功能的试验次数都不少于10次。
  6.13 安全监督控制装置及其显示装置的检验
  根据3.1条的要求及3.2条的配置要求,按照压力机所带的监控装置及其显示装置,模拟非正常工作状态,检验装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显示装置的显示正确性。试验次数不少于10次。
  6.14 电力传动及控制的检验
  根据第四章与1.8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6.15 气动与液压系统的检验
  根据第5章要求进行检验。
  6.16 检验结果的评定
  凡完全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符合2.3.3款要求者可称为安全压力机。如不符合2.3.3款要求者,而能符合2.3.2款要求的压力机只认为该压力机符合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不给予安全压力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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