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技术交底依据
l、《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晴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2004]355号)关于批准《钢管扣件水平模板的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2、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2003]32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4、临时安全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5、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 33—2001)。
三、一般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要求
1、施工前:(1)方案评审(包括交通组织方案);(2)制订监护方案(人和环境)和应急救援措施;(3)制定各类检查用表(模板支撑安装质量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地基沉降观测表、砼强度检测试块报告、防护设施验收表等)。
2、施工中:(1)施工人员各工种的针对性安全交底;(2)各类材料进场验收;(3)各类设施的检测和验收合格和挂牌;(4)分部项目验收;(5)沉降观测;(6)施工人员的持证上岗;(7)危险作业点的告知和挂设警告牌;(8)施工人员登设施的规范化;(9)临边作业严格防护;(10)起重吊装作业严格“十不吊”;(11)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安全技术要求;(12)严格贯彻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3、拆除要求:(1)拆除方案;(2)拆除申请;(3)专人监护;(4)设立警戒区;(5)逐级拆除。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