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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安全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25日
  (1)爆破器材的贮存
  ●永久性地面库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应为平房,砖混结构,墙体应坚固、密实和隔热、耐腐蚀。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房顶应有隔热层;采用木屋顶,必须经防火处理。贮存烟火药、硝化甘油炸药的库房,必须采用轻型屋顶。地面地板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露于地表。雷管库房用木地板,上辅软垫。
  存贮管理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和继爆管,必须放在货架上,箱(袋)禁止迭放,箱子距货架上层板的距离不得小于4cm,货架宽度不得超过两个包装箱(袋)的宽度,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3m,货架离墙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其他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各堆间距不小于1.3m,堆离墙不小于20cm,堆高不超过1.6m。库房内不得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警戒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报警装置和消防、通讯、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永久性隧道式硐库
  永久性隧道式硐库的库房高度必须大于联通巷道高度,联通巷道底版坡度由里向外下斜5‰,并设有带盖的排水沟。通风必须有通风巷道或通风井,通风巷道和通风井的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围墙围栏。支护一般为喷混凝土支护加离壁式拱,如用木结构支护时,应涂防火漆。
  永久性隧道式硐库的爆破器材的贮存、警戒同地表炸药库。
  ●井下分库和发放站
  井下分库和发放站结构无特殊要求,只要求贮存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的硐室和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出入口设防火铁门。
  发放站在多中段开采的矿井里,爆破器材分库距工作面距离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分库时,允许在各中段设置发放站。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应设有专用通风巷道。与人行巷道的距离不小于25m,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人行巷道相连。存放量:炸药不超过500kg,雷管不超过一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当中用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25cm。
  ●地表临时库
  地表临时库内必须设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应设独立的雷管库,宜设不低于2m高的围墙或铁刺网。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临时性库房(宜为平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汽车或马车特制车厢存放爆破器材
  在不超过6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中,允许用汽车或马车特制车厢存放爆破器材,但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①禁止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特制车厢必须是外包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30cm×30cm的铁栅通风孔,后壁开门,门为木门外包铁(或铝)皮。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危险标记。
  ②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
  ③车厢内右前角设置一个可以固定的专门放雷管的木箱,内衬软垫,单独上锁。同一车上装炸药和起爆器材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④车厢应白天黑夜有人警卫,停放地点应确保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离开特制车厢50m以外,允许量测电雷管,加工起爆管。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晚上挂红灯。设有警卫人员,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点不得少于250m;靠岸时,50m内的岸上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有单独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开;存放量不得超过2t;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牢固地固定。
  船上严禁烟火,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只准许用移动式蓄电池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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