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触发元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和电源四部分组成。复杂系统还包括消防控制设备。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灭火器配置
(一)建筑灭火器适用范围及危险场所划分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扑救E类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碳酸氢钠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危险场所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二)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主要包括: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灭火有效程度;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三)建筑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与选择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四)建筑灭火器的使用与维护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 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 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外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规范规定。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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