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4.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限,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二)安全生产犯罪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