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卫生
a.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b.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
c.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拭装置。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d.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e.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f.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g.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计;
h.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i.在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者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j.为实行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k.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置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l.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及振动的设施;
(3)辅助房屋及设置
a.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脏污的工作和有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b.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c.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d.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e.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f.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4)宣传教育
a.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准、幻灯及电影片等;
b.以举行安全技术安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c.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d.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e.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5)安全技术措施
a.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列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b.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
c.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范围。
d.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须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e.安全技术措施中“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应列为集体福利项目,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范围。
f.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人经费预算,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范围。安全技术所列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