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
提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声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查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2)民用爆破器材按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台(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一2007)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2)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和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的要求。
(3)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5)电气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的要求。
(6)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2)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样、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设计图样和测绘图样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盖章。
8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3)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间。
1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中要求:
(1)在为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顶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3)民用器材爆破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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