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业危害控制技术
第一节 职业危害控制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防尘、防毒基本原则和要求
对于作业场所存在粉尘、毒物的企业防尘、防毒的基本原则是: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1.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
2.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3.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
4.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5.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二、防噪声与振动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防噪声
作业场所存在噪声危害的企业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控制噪声。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1.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2.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3.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二)防振动
作业场所存在振动危害的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振动强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三、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基本原则和要求
辐射分为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
(一)防非电离辐射
非电离辐射的主要防护措施有场源屏蔽、距离防护、合理布局以及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等。
1.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控制在最高容许接触水平以下。
2.在选择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极低频电磁场的接触水平。
3.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企业在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心脏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
(二)防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的防护,也包括辐射剂量的控制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防高温基本原则和要求
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CT指数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C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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