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58.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什么?
答:(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八字方针。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2)使安全管理现代化与国际接轨,更好地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使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向主动;
(3)有利于企业消除贸易壁垒,增强市场竞争力;
(4)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励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运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原理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59.什么是“三不伤害”?
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60.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国家规定的标准?
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
361.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36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答: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清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向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363.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的记录;
(3)有关工伤、疾病的事件的记录;
(4)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5)主动与被动的测量记录。
364.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并组织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直接雇用的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365.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人工装卸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