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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出新规

来源:233网校 2019-03-12 09:26:00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职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生活福利条件,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矿山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安全、有效、绿色、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矿山,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设计、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指南的要求;正常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结合实际和本指南要求制定更新改造方案,立即启动更新改造工作,对工棚、彩钢房等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年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长期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在复产复工前达到本指南要求;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要率先垂范,带头做好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

全文如下:

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努力打造安全、,有效、绿色、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矿山,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制定《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是指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服务的地面建构筑物及有关设施、场地等。

第三条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应当符合矿山设计规范和行业相关规定,选址科学、布局合理。主要地面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应当统一规划,根据主要建筑功能特点,因地制宜分区布置,做到紧凑合理,相互协调,整齐美观。地面公共卫生设施应当根据矿山规模合理设置,设施完好有效,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环保规定。 

第四条 矿山地面建筑(永久性、临时性)防火要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严格规范用电管理,杜绝电气火灾隐患。永久性建筑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结构形式应当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工程地质条件、地震烈度、建筑材料来源、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烈度标准要求。

临时建筑的工棚、彩钢房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矿山投入生产后,不得使用工棚、彩钢房等临时建筑。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和维护部门。

第六条 本单位职工、外来员工等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同等待遇的地面生活设施。外来员工相关生活设施应当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地面生产辅助设施

第七条 矿山各类标识、标牌应当符合《矿山安全标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规范醒目、清晰美观。

第八条 矿山生产区工业道路应当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要求,矿区门口、平交道口、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当按规定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实现基础信息数字化、生产过程可视化、管理控制一体化、决策支持集体化,实行一体化联网、多级化管理,视频监控应当覆盖生产作业场所重点部位和地面生产生活设施。调度、监控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上岗。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矿山安全监控中心可合并或单独设置,应当配备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矿山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安全风险分布图等有关图表应当悬挂上墙,并按规定及时更新,调度日志、监控日志、工作记录等应当齐全、规范。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单独设置,配备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矿山地形地质图、矿山露天采场终了境界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表应当悬挂上墙,并按规定及时更新,调度日志、工作记录等应当齐全、规范。

第十条 矿山地面运输、供水、供电等设施应当齐全、规范、有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 矿山办公区应当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内外联系方便的工业场地前区。地下矿山自救器房、浴室、下井等候室、任务交代室等建筑应当按人流路线布置,靠近井(硐)口,组成联合建筑;分散布置时,井口房、下井等候室、浴室之间应当设人行通道或走廊。

第十二条 矿山办公区应当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会议室、职工教育培训室和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办公室应当分别设置,配备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

第十三条 矿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任务交待室(交接班室)、班前会议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十四条 地下矿山应当设置矿灯房及自救器房,配备充电架和自救器架等设施,实行“人、牌、板”对号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下井等候室应当设置在入井方便、安全的位置,有取暖设施,并配备相适应的座椅等。

第十六条 矿山设备材料库房应当与矿山规模相适应,设计合理;仓储配套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不同性能的材料或物资应当分区或专库存放,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货架布局合理,货品标识完整清晰,库内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 存在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当符合《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危险物品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三章 地面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矿山生活区道路应当合理设置,路面按照规定进行硬化,停车场规划合理、划线分区,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照明符合要求,标识清晰。

第十九条 地下矿山应当设置装有冷、热水淋浴装置的职工浴室,淋浴装置数量应当满足人数最多班的全体人员一小时内能正常洗完澡的要求,有防滑、防烫、防寒等安全防护设施。露天矿山职工浴室及更衣室可视具体情况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应当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更衣室应当配有取暖和降温设施,并配备足够的更衣柜和座椅,还应当为外来参观、检查等人员配备安全帽、工作服等合格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与洗浴用具。

矿山应当设置洗衣房,并配备洗涤、缝补及干燥设备,做到脏衣就地洗涤、干燥。

第二十条 职工食堂应当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外来员工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应当少于5平方米,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应当多于4人,做到干净整洁、规范管理,应当配备床、桌椅及必要的取暖、降温设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应当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通讯设施、急救药品和担架等必备用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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