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法治-监管-保护-预减事故-制裁犯罪)
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五个门类:
一是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二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有基础法(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
三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四是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是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是安全生产标准: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是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185个国际公约中的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 。
□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8类)
一是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法》、《矿山安全法》)
二是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是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四是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已批准的ILO《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五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铁路方面:《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民航方面:《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道路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上方面:《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方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是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七是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八是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