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
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
社区和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
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
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53)。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
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
不符合安全,不得审、批、验;
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
依法批准者,安全不具备,
撤销原批准,处理要到位(54)。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
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55)。
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
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
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
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
见事故隐患,令立即排除,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同时暂停产,安全再经营;
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
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56)。
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
不拒绝检查,不阻法执行(57)。
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
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58)。
安全监督员,检查作记录,
记录要详细,双方都签名;
若拒绝签名,应记录在案,
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59)。
安监各部门,检查要联合;
分检通情况,处理按职责(60)。
安检各部门,依法受监察,
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 (61)。
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
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62)。
安监各部门,举报建制度;
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
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63)。
对事故隐患,对违法恶行,
单位和个人,举报不留情(64)。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
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65)。
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奖励之办法,财政部制定(66)。
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
舆论监督好,安全氛围浓(67)。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
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
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
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
安全生产好,大家都欢喜。
平安奔小康,造福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