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3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4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6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目前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3.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4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7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发现危害安全的行为时,正确地行使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2.矿山企业的工会行使监督权利:
工会参与矿山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3.教育培训:
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4.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5.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5、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要求: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