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辅导

考试大整理2007年安全生产法总复习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第四章 相关条例及规定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职责:
(1)安全检查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违法行为纠正和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3)情况公布、建议和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4.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1)煤矿安全监察的对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2)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实施审查和验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或申请验收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或验收完毕,对审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验收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3)对煤矿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如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限期达到要求。
(4)对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作业:
1、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2、未使用专用放炮器;
3、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
4、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3、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5)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6)对煤矿安全措施的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7)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8)对煤矿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煤矿在被责令的限期内解决事故隐患、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对于被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关闭矿井的煤矿,应当对其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6.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违反行为

处罚

1.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

 

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情节严重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整顿;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3.煤矿发生事故后的违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

不按一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规行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了但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应实施的罚则:
  ①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③煤矿发生事故后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④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ȫ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