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 岗作业;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
对矿山企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斯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 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执法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 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 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执法者: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擅自投入生产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执法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而强行开采 |
责令限期改进;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 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执法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