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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9日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 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 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 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 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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