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要求: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
五、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
六、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适用范围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违法行为的规定
3、 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选用、执行
内容讲解:
2003年5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一、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
1.立法必要性
(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
(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
2.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实施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安全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范围比较宽泛,为了便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实施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办法》根据安全生产行为主体的不同特点,对不同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是以自然人为行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司法行为包括下列3种:
(1)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肆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基本职责。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职责都构成违法,均要依法给予行政刽罚或者刑事处罚。
(2)违法实施的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如果生产经营单住违反法律规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侈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依法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3)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6种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界定,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生产经营单位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比较多,主要的可以分为12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种具体的违法行为:
(1)不服从和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未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并维护、保养、检测,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擅自使用的。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7)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的。
(8)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
(9)擅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没有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10)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通道、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