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确定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特别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收定支”原则有明显的区别。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以成本为基础的保险费征缴可以提高工伤保险机构的承付能力。
2.费率的制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中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职工的3项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一是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二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三是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