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八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大纲要求:
第八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二、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三、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四、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2、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事故种类、事故标准
3、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2001年4月2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第302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相当一个时期以来,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损害了改革开放的形象,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遏制住特大事故,有必要依法建立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追究行政责任的范围、责任的划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等规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二)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义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