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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辅导: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4日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行政机关。鉴于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特点各不相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职责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级别及其权限。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两级发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层级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才更符合实际,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两级发证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有严格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为了使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的层级相一致,避免两者之间因层级差别而影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一级发证
在两级发证的原则下,也要对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是特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性,不宜与其他高危生产企业等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发证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只设有国家和省两级,有的省级机构尚不健全,人员较少,市、县两级基本未设机构。有鉴于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时候,考虑到煤矿已经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特殊情况,有必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对象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衔接,以免由于发证对象的不一致,造成两种行政许可制度之间的脱节。
《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在煤矿企业发证对象的问题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都是煤矿企业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
2.发证机关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也很特殊,它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而是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未设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多数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这些地方,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全部职责。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矿种和数量远远超过煤矿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从矿产资源赋存状态来看,非煤矿种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3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
绝大多数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比较固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也是两级,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公布的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定,纳入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中间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最终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另一类是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后者虽然不直接生产危险化学品,但其中间产品可以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料而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或者辐射等危险性。所以,也要将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2.发证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司证的发证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要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鉴于建筑施工活动具有流动性大、独立作业的特点,除了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外,也要考虑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施工许可证发证对象的一致性,对独立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发证机关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该条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都要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大部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分散在各地,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承办一些具体工作。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特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1.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管理企业中资产最多的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全资总公司、集团公司,亦称母公司,如中国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也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的监管,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级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这种企业也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这种全部或者大部由国家投资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中央管理企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生产活动是否安全,不仅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而且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发证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这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注册,均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效能与便民原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以省级行政区域为限,不论在何地注册,均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称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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