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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7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纲要求: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三、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 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2、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规定
内容讲解: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四是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义务: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二是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1.女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会的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决定将由原劳动部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使。2003年,国务院又决定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由其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责分工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小结:本讲重点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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