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要求作业者对事故的处置采取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或承包者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应记录和保管如下资料:
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及死亡、失踪等报考记录;
2.事故记录;
3.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
4.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5.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
6.海况、气象记录;
7.其他需要记录和保管的有关安全资料。
各项安全记录与资料应有副本,并应妥善保存在海上石油作业平台或守护船上及作业者陆岸基地处。
各项记录应及时填写,记录人必须签署,原始记录不准涂改、撕页、删除或销毁。
第六章 一般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作业者内部安全管理
作业者在实施石油作业期间,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与制度,建立陆岸与海上安全管理系统,确定安全负责人,保持每日24小时连续掌握、监视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和提供现场安全技术操作与管理指导,并应要求承包者明确石油作业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承包者及所有石油作业人员都能执行本规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护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责任为石油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防止伤亡和智力、体力受害的安全作业条件;
对危险及有毒有害作业,作业者应根据情况尽可能安排在白天和适应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作业时应撤离多余人员,并应制定防止侵害人体和污染环境的对策;
在石油作业中发现有可能发生伤亡及事故危险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在紧急和严重的情况下,须发出事故警报,以便尽快停止或改变危险作业。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
凡在海上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的安全培训,并应取得石油部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证书,或持有外国专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主要工种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应取得石油部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有效的操作合格证。
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向临时登临海上石油作业平台的任何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
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演习与安全训练,在演习与训练中发现或出现危及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弥补措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维护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对海上石油作业设施及其设备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测试、记录及维护保养制度,并应指定合格的管理人员监督执行,确保合理操作,正常运转,始终保持安全工作状态。当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影响安全作业的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应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石油作业的关键性安全装置与设备,尤其是井控系统及其防喷器组,除作业需要或维修并经安全负责人同意外,不得任意移动、改装、更换、拆卸或停用。
为海上石油作业服务的各类石油专用设施、设备及船舶,应按相应的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与维护。
第三十条 防火防爆
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应按危险程度严格划分安全区与危险区,并应标有醒目标志。
在井口区、油罐区、压力容器区及油(气)管线区等区域内,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和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有可能引起火灾与爆炸危险的任何作业与活动,并应对火灾与爆炸危险进行严密监测与控制,做好防火防爆的应急准备。
油(气)井在进行测试、射孔、修井等作业时,应做好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设备的防范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任何火源,消除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若发生井喷时,应立即通知就近的港务监督局发布航行通告,以避免其他携带火种的船舶或未采取防爆措施的船舶进入井喷警戒海区。
应按石油部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和认可的有关规定,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及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及平台群周围,必须备有值班守护船,并应制定相应的值班守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