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装站职责
3.1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3.2保证所充气瓶内气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说明。
3.3负责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附件修理与更换。
3.4液化气体瓶充装站还应熟悉用户使用气体情况。
3.5定期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劳动部门报告充装站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充装站基本条件
4.1建站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4.2必须经省、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验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应具有适合所充装液化气体种类的充灌设备、管道等成套设施及厂房建筑。
4.4应按下列内容配备和建立有关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
a)与所充装的气体、气瓶相关的国家标准、法规、规程等专业技术资料。
b)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岗位责任制。
c)设备和仪器、电器、气瓶等安全技术管理台帐。
d)气瓶充装前确认瓶内介质种类并进行余压测试、剩余介质的纯度分析、重量检查和充装后重量复称制度。
e)充装记录管理制度。
f)设备、安全附件、仪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或检验制度。
4.5充装站根据所充装气体的特性,必须设置相应的可进行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瓶内可燃、有毒和其他液化气体残液的设施。排放的残气、液体必须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6应根据GBJ140中的具体要求,配置适用于所充气体的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4.7应建立与所充装的液化气体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事故抢险和消防灭火常设组织机构,并具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抢险器具、设施。
4.8站内应配备气体分析检测仪器和专门进行气瓶附件修理或更换的操作间。
4.9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中的具体规定,在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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