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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知识考点第二章(6)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12日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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