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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知识考点第四章(4)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16日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tc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从7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这里强调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进行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建设施工。违法从事建设工程建设,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2)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建设单位不得为了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粗制滥造,或者留下建设工程安全隐患。
  (3)压缩合同工期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压缩工期是建设单位为了早发挥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损害承包方利益,其结果是赶工期、简化工序和违规操作,诱发很多事故,或者留下了结构性安全隐患。确定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合理工期应经双方充分论证、协商一致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额,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具体落实。要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安全投入不足的直接结果,必然是降低工程造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甚至导致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工程建设中改善安全作业环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其相应资金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是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条件,该项费用已纳人工程总造价,应由建设单位支付。二是建设工程作业危险复杂,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据此承担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随意降低取费标准。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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