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但实践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利益驱动的,建设单位干预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购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对施工安全和建筑物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过去较长时期内,有关建设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建设作出了规范,对拆除施工单位的安全要求不够明确,致使拆除工程安全没有纳入法律规范,比较混乱,从事拆除工程活动的单位中有的无资质和无技术力量,拆除工程事故频发。为了规范拆除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