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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精炼讲义第4讲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23日
  3.有关法律责任的记忆:
  (1)行政处罚:
  对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先提出警告(警戒罚)、轻微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的限期整改(行为罚)、没收违法所得或单处、并处较大数量的罚款(财产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行为罚)。
  对个人警告、罚款、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拘留(人身罚)。罚款数量不需死记。
  (2)刑事责任
  记住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违法的罪名(重大事故责任罪;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瞒报、谎报事故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和判刑年限分几个层次即可。
  (3)民事责任
  涉及较少。主要涉及工程发包、出租过程中出现事故损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虚假结果导致事故损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等情形的连带赔偿和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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