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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课堂笔记第四讲(5)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27日

  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重点)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特别规定》列举的(重点)1 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是: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重点) 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该条明确了煤矿取得法定资质、矿长取得法定资格和煤矿合法与非法的界限3个问题。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对采矿许可颁发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作出了规定。《煤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煤矿取得采矿权的法定凭证。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现行职责分工的规定,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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