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3、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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