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类别或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 |
建筑工 程和公众 聚集场所 |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 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 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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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类别或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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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 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
2 |
建筑构 件和建 筑材料 |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 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 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 工 |
(1、2)、停止使用(1)或者停 产停业(1),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
3 |
大型群众性活动 |
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 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 |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 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
4 |
营业性场所 |
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
5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 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 拘留 |
6 |
火灾事故单位 |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 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 构成犯罪 |
警告或者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 15日以下拘留 |
7 |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 作人员 |
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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